简述被子植物的分类原则
来源:admin 查看次数: 0 时间:2023-06-10 23:42:16
生物学家在对被子植物分类时,花、果实和种子往往作为分类的重要依据,因为花、果实和种子等生殖器官比根、茎、叶等营养器官在植物一生中出现得晚,生存的时间比较短,受环境的影响比较小,形态结构也比较稳定.所以说被子植物的分类依据花、果实、种子.
被子植物分为双子叶植物和单子叶植物。
1、被子植物能有如此众多的种类,有极其广泛的适应性,这和它的结构复杂化、完善化分不开的,它在生存竞争、自然选择的矛盾斗争过程中,不断产生新的变异,产生新的物种。
2、双子叶植物旧称双子叶植物纲,是指一般有两个子叶之开花植物的总称,包括大多数常见植物,其中很多与我们息息相关,如:棉花、大豆、番薯、马铃薯、苹果、烟草、薄荷和各种瓜类。
3、单子叶植物旧名单子叶植物纲,本类植物叶脉常为平行脉,花叶基本上为3数,种子以具1枚子叶为特征。水生或湿生草本,或菌根营养而无叶绿素。单叶,常互生,平行脉。包括龙舌兰科、芦荟科、蓝星科等等。
裸子植物:它们的胚珠外面没有子房壁包被,不形成果皮,种子是裸露的,故称裸子植物。被子植物:能产生种子、精子靠花粉管传送、有胚乳等种子植物共有的特征。
1、稳定平衡:物体处于势能最小位置时的平衡,当物体受到微扰离开平衡位置后势能增大,外力做负功使物体回到平衡位置。
2、不稳定平衡:物体处于势能最大位置时的平衡,当物体受到微扰离开平衡位置后势能减小,外力做正功使物体偏离平衡位置。
3、随遇平衡:物体处于平衡时,受到微扰后势能不变,可以在任意位置继续保持平衡。
物的分类
1) 动产与不动产:以物能否移动和移动后是否会损害物的价值为标准划分的。民法上对物的最重要分类。
2) 特定物与种类物:以物是否有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物所作的区分。
3)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依物能否被分割为标准对物所作的分区。
4) 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依物能否重复使用而作的区分。
5) 主物与从物:根据两个独立存在的物在法律效力中的主从关系作的划分。
原物与孳息:依产生收益的物与所生收益之间的关系而对物所作的区分。
刑事诉讼是处于平等对抗地位、有纠纷的双方向处于中立地位的裁判方告诉其纠纷,并请求裁判方解决其纠纷的活动。
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在各自的法律条文中对管辖作了专门规定,三类诉讼法均将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四大类,其中,地域管辖又进一步分为四小类,即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
(1)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的管辖只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而刑事诉讼中的管辖除了要解决各人民法院之间的审判管辖之外,还要解决公、检、法三机关之间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分工,即刑事诉讼中的职能管辖。因此,我国的刑事诉讼管辖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大类审判管辖外,还包括职能管辖。职能管辖将部分刑事案件的立案、受理、侦查权交给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但是,对这些刑事案件的审判权还是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完毕后,认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将刑事案件交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2)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对某些案件的管辖有一定的选择权。因此,在其地区管辖中,除了上面提到的四小类外,还包括协议管辖和选择管辖。这两类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领域的运用,这意味着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使他们能够寻求最为信赖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但刑事诉讼中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当事人对案件管辖都不具有选择权和处分权,这是由刑事诉讼追究、惩罚犯罪的活动特点所决定的。
法规引用
《 刑事诉讼法 》
《 民事诉讼法 》
《 行政诉讼法 》
《 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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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轴的功用为:1.支撑回转零件(如齿轮);2.传递运动和力。
(一)按照载荷不同分为:
1.心轴:只承受弯矩(如自行车前轴);
2.传动轴:只承受扭矩(如汽车变速箱与后桥齿轮之间的连接轴);
3.转轴:既承受弯矩又承受扭矩(如车床主轴)。
(二)按照轴线形状不同可以分为直轴和曲轴两大类;
1.直轴又分为:光轴(主要用于心轴和传动轴)和阶梯轴(常用于转轴);
2.曲轴:发动机专用零件。
此外,还有一种轴叫钢丝软轴,可以随意弯曲,把回转运动灵活的传到任意空间位置。
1、分类要明确目标(大目标和小目标)
为什么要分?是不是自己的需要和必要。不是为了分类而分类,除了具体的实际需要,训练思维也可以是目的。这个要明确化,要心中有数,除了知道自己在干什么,也需要知道自己为什么要这么干
2、分类要自己做
自己动手,自己调整为主,参考为辅
3、分类之后要提纲挈领
分类之后,需要明确分类的思维,是过程思维还是结构思维。比如,厕所分为男厕女厕,是按照性别分类,这是过程思维;如果分为男厕、女厕、同性恋厕所(纯打比方),他们是并列关系,就是结果思维;如果只分类,没有明确的纲要统领,分类就没有意义
4、允许分类有调整的过程
分类是为了建立体系。需要后期往进加东西或删减东西。这个过程中,非常有可能会重新调整分类,这也是学习中内化的重要过程
5、分类的原则,就是你的思维方式。分类过程中,混乱不混乱,就测试出来了,同时也调整好了
制定股利政策时应遵循的主要原则 (一)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
制定股利政策必须与公司的财务目标相一致,即最大限度地保证股东财富最大化。满足财务目标的要求,这是制定股利政策的前提条件和根本出发点,无论采取何种政策、方案,决策都要预见它对股东的影响。在公司资本结构合理,经营规模适当,尚未有更好投资机会时,则可派发现金股利。如果未来现金流入稳定,可采取较高的股利政策;如果未来现金流入不稳定,则宁可采取较低的股利政策。 (二)保持股利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一般来说,股利政策的重大调整会在两个方面给股东带来影响:一方面,股利政策的波动或不稳定,会给投资者带来公司经营不稳定的印象,从而导致股票价格的下跌;另一方面,股利收入是一部分股东的生产和消费资金来源,股利的突然减少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此,他们一般不愿意持有这种股票,最终导致价格下跌。所以,公司应该尽量避免削减股利,只有在确信未来能够维持新的股利水平时才宜提高股利。 (三)有利于股价的合理定位。公司股票在市场上价格过高或过低都不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稳定发展。股价过高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并留下股价急剧下跌的隐患;股价过低,必将影响公司声誉,不利于今后增资扩股或负债融资,还有可能引发被收购和兼并的活动;股价时高时低,波动频繁剧烈,将动摇投资者信心。而股利政策对股票价格有着直接的影响,维持股票价格的合理定位就必然成为制定股利政策的一个重要原则。 (四)既要考虑股东的眼前利益,又要保障公司的长远发展。股利政策的制定实际上是企业利润中股利和留存收益的分割比例问题。股利政策的基本任务之一是通过股利分配,平衡企业和股东面临的当前利益与未来利益、短期利益与长远利益、分配与增长的矛盾,有效地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立法原则是指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反映立法主体在把立法指导思想与立法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特别注重什么,是执政者立法意识和立法制度的重要反映。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的内在精神品格之所在。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为:
(一)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三)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
(四)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由此可以认为当代中国立法的原则为法治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